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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16

台灣基本法2.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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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未取得國格,未被國際法承認的台灣,無論承不承認是否軍事佔領狀態,必然存在一部「基本法典」(fundamental law)在規範其內部的政治運作
那麼,什麼是台灣可以作為這「基本法典」的法律?
所謂「中華民國憲法」,是最靠近這項功能的法典。


更由於「中華民國憲法」已經在1949年被中國人民推翻(憲法已死,無效),台灣人在1946年並未參與此憲法的制訂(憲法與台灣無關),台灣在1946年更是不折不扣的「軍事佔領地」(台灣不是中國)。
根據以上事實,「中華民國憲法」已經不是中國憲法,中國對於「中華民國憲法」已無指三道四的立場,從而,只能根據其實效,「中華民國憲法」就是台灣基本法。
因此,其政治條款如「固有疆域等」,只能擺著好看當招牌騙人,不能認真。

蕭曉玲說得沒錯,台灣基本法必須、也只能在〈舊金山和約〉、〈台北和約〉,以及〈台灣關係法〉的架構下存在與運作。
在這架構下,我們可以推動制訂「台灣基本法」(台灣基本法2.0),那是完善從1979年前軍事統治邁向1996年自治的必要轉換步驟。


(北社論壇)台灣國際地位與制訂「台灣基本法」    蕭曉玲20180116
上個月,在修改公投法前夕,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莫健突然來台並拜會立法院。立法院隔天馬上通過「狗籠」公投法修正案。詭譎的過程和結果,反而讓國人在氣憤中明白,台灣住民自決要怎樣提出主張,要向誰主張。

我們先來釐清,為何一個AIT理事主席可以有這麼大的權力,左右台灣的公投法修正?這要從二次大戰後的各項國際條約談起。

中國國民黨一直欺騙台灣人:台灣主權依照「開羅宣言」劃歸「中華民國」。但是,「開羅宣言」只是一篇沒有任何國際領袖簽名的新聞稿!怎麼可能有此效力?

二次大戰後,和台灣主權歸屬有關的國際條約是一九五一年的「舊金山和約」與一九五二年的「台北和約」。「舊金山和約」中,只提及日本放棄台灣、澎湖,而沒有明訂放棄給哪一國;「台北和約」承襲「舊金山和約」的規定,限制了中華民國取得較「舊金山和約」內容更大利益的可能,排除了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簽訂的和約中,取得台澎主權的可能性,況且該約隨著日本與中國建交而失效,也就是說,台灣自從「舊金山和約」生效之後,就成為美國的軍事佔領區(地位等同於琉球),差別僅在美國沒有直接統治台澎,而是委託蔣介石當代理人。

一九七一年的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,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的席位,蔣介石政權處境變得很尷尬,美國於是訂定「台灣關係法」,將中華民國稱呼為「台灣當局」,台灣的真正佔領者還是盟軍統帥美國。莫健的到來,毫不避嫌地干涉台灣內政,逼民進黨政府通過「狗籠」公投法,讓我們終於徹底明白這一點!

所以,不論鳥籠或狗籠,都不是台灣人的公投法,我們沒有義務遵守,「中華民國憲法」也一樣。台灣人需要的是一部能夠保障台澎權益的「台灣基本法」。這部基本法必須是在「舊金山和約」以及「台灣關係法」的架構下,秉持聯合國憲章,保障住民自決原則和基本人權,讓台灣人民可以決定自己未來的法律。

我們卑微地懇求美國政府,特別是「大總督」莫健閣下,我們需要的是能擺脫中華民國枷鎖的「台灣基本法」,我們要當這片土地真正的主人,同時建立一個台灣人自己的國家,一個名叫「台灣」的國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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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20060510 美國副國務卿佐立克:台灣不是主權國家,台獨意味戰爭,我們不必與中國商量,挑戰美國的一中政策是在撞牆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nMtCn1GAKw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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