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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2-07

勞動的基準在台灣:工時之外,看薪資

「在美國,工作者分為「豁免員工」(Exempt Employee)和「非豁免員工」(Non-Exempt Employee)。「非豁免員工」就是一般工作者,薪水以時薪計,只要每週打卡時間超過40小時,每多一分鐘,雇主就必須付1.5倍的薪水,加班時數則沒有上限。由於每多一分鐘就要付1.5倍的薪水,所以雇主除非必要不會要員工加班,甚至會趕員工下班。員工不可以在兩個不同的工作周連續工作7天,但要休哪一天都可以。所以這也等於是14天內一定要休2天,可連續工作12天再休2天。「豁免員工」則包括管理人員、行政人員、專業人員、電腦資訊類專業人員、外部銷售人員等五大類白領工作者,且年薪達一定水平以上者(目前約為150萬台幣),沒有加班費可言,是完全的「責任制」。而不論是「豁免員工」或「非豁免員工」,都沒有每年一定要給幾天年假的規定,而是留給勞雇雙方以勞動契約決定。」

1 則留言:

  1. 美國有一種叫做"團體協約"的規範可以拘束雇主,這位議員你聽過嗎?引自中正一位學者的提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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